
蓝山科技案二审落锤:首例保荐代表人赔偿责任判决生效

近日,我国首例保荐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正式生效,这一案件在证券行业引发了广泛关注。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北京冠都律师事务所王普杰律师透露,某投资机构诉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书,维持原判。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首次明确保荐代表人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回顾案件始末,去年6月,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龙证券作为蓝山科技公开发行和挂牌业务的保荐人,其两名保荐代表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参与了虚假陈述行为。根据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华龙证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在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的40%范围内与蓝山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随后提出上诉。
曾上诉:连带责任是否过于苛刻?
在二审过程中,华龙证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辩称,本案系我国首例要求保荐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判决结果显得过于严苛。他们认为,保荐代表人作为华龙证券员工,其参与蓝山科技精选层挂牌工作属于职务行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应由个人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两名保荐代表人进一步指出,他们并非适格被告,一审判决要求其在投资者损失的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而言,二人作为华龙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仅负责履行职务范围内的工作,即便存在疏漏,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同时,二人并未参与蓝山科技2017年至2019年年报的虚假陈述行为,且在履职过程中恪守规则、勤勉尽责,未发现明显过错。
值得注意的是,两名保荐代表人还强调,全国范围内尚未有类似案例判决保荐代表人需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从实际赔付能力来看,二人作为普通员工,在已被中国证监会处以50万元罚款的情况下,再判决其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将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二审维持原判:明确责任边界
针对上述辩护,二审法院表示,华龙证券在蓝山科技项目中未能勤勉尽责,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导致重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法院进一步指出,华龙证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蓝山科技2020年4月29日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的虚假记载无过错,亦未满足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相关规定。
基于此,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具有明确法律依据,最终维持原判,即华龙证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需在投资者损失的40%范围内与蓝山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王普杰律师表示,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其他遭受证券欺诈的投资者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有助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蓝山科技虚假陈述案:警示意义深远
蓝山科技曾是新三板挂牌企业,但其2017年至2019年间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研发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8亿余元、虚增利润8000多万元,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决策。在此过程中,华龙证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及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四家中介机构未能履行应有的核查义务,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这一案件不仅暴露了个别企业及中介机构的不诚信行为,更凸显了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性。通过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明确保荐代表人的赔偿责任,可以有效提升市场参与者的合规意识,为资本市场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