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从业者能炒股了?业内:是误读,实为强化监管

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监管力度再次加码。
4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券业下发《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这是协会首次针对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作出全面规范,旨在防范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市场操纵、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投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发布后有市场人士将其中条文理解为“允许从业人员炒股”,实为误读。一位券业人士向银柿财经表示,此次新规对从业者投资行为做了全面、细致、严格规定,对券商而言技术监测和合规成本必然上升,但长期看也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经之路。
证券从业者能炒股了?
意见稿提到,券商从业人员确需开立股票账户的,应当鼓励从业人员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券商指定交易或托管,未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券商指定交易或托管的,应当申报股票账户并每月提供交易记录。这一条款被部分人士理解为“监管允许从业人员炒股”。
有业内人士解读称,这一表述并非鼓励从业人员开户或炒股,这是《证券法》明令禁止行为。据《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上述人士分析,意见稿中“确需开立账户的从业人员”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因被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股票,并因此开立股票账户的情况,员工持股也是必须开立股票账户的情形。
一位头部券商人士向银柿财经表示,约从2024年下半年起,多家券商做出规定,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如果不是在本公司开户,需要每个季度向公司提交对账单和交易流水;而如果是在本券商开的户,只需开户时申报一次即可。因此,意见稿中“鼓励从业人员在本公司开户”应该是为了提升合规管理效率、降低风险。
此外,意见稿提到,“未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券商指定交易或托管的,应当申报股票账户并每月提供交易记录。”上述券商人士指出,这也体现出新规提升定期申报频率以从严管理,即非本公司开户者需从每季度申报改成每月申报。
近年来,监管对证券从业人员投资监管趋严,针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罚单频现。据银柿财经统计,2024全年针对从业人员违规交易股票、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或接受客户委托私下交易股票等行为共开出44张罚单,涉及21家券商、从业人员近200人,罚没金额合计达数亿元。强监管下各大券商自查力度也不断加大,有券商人士表示,大约2024年下半年起,有多家券商针对内部人员及其亲属的股票账户启动了三年倒查。
全面覆盖、从细从严管理
作为首个针对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的指引文件,此次新规在监管对象、监管行为、管理流程、管理手段、检查制度等各方面做出了细致规定。
具体来看,一是强化全程、全面覆盖,如意见稿提到,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管理要求,制定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覆盖投资申报、登记、审查、监测、核查、处置、惩戒、报告、检查、培训宣导等投资行为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防止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投资。
对监管对象也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对象不但包括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还包括因履行工作职责而知悉公司证券业务相关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情况的其他董事、监事,从事党务工作、辅助支持业务、综合管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含借调人员),并对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和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工作人员管理作出相应规定。
管理制度方面,提到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有效性承担责任。证券公司经理层负责落实投资行为管理要求,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级负责人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承担管理责任。
二是强化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包括证券公司应当要求从事公募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托管业务、公募基金估值服务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从业人员至少每季度申报本人的公募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投资信息;应当要求从业人员申报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于本公司所管理、托管或提供估值服务的公募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相关情况,申报频次不低于每季度一次;证券公司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定期或不定期的投资行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制度机制建设、从业人员股票账户开立及交易情况、基本信息及投资信息申报、登记、审查、监测、核查、处置、惩戒、报告等情况,并将检查问责情况纳入年度投资行为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三是强化监管效率,如提到证券公司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职务通讯等行为进行监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或其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证券公司应当明确监测的范围与标准,通过对从业人员的手机号码、办公电脑MAC地址、公司网络IP地址等关键信息实施监测,防范从业人员利用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账户违规从事证券投资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