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航空港出台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最高2000万元落户奖励
郑州航空港推出私募基金发展扶持新政,提供最高达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该办法旨在吸引更多优质私募基金落户航空港区,促进当地金融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此举有望为航空港区带来更多的资本注入和投资机会,进一步推动当地产业升级和经济持续增长。
【大河财立方消息】8月19日消息,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
其中提到,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私募基金,按照实缴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给予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鼓励天使、创投或私募股权基金投向符合航空港区产业导向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投资奖励。
产业扶持补助资金:按照金融服务净收益及中间业务、投资收益等收益总和的3.5%,以及年度净利润的8.5%作为产业扶持资金。
为大力支持航空港区私募创投基金创新发展,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航空港区政府性引导基金项目,且项目到期实现收益的,政府出资部分所实现税后收益总额可适当让利于管理团队。
基金到期后,通过股东回购、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所持股权时,股权溢价税后收益的50%部分由受益方让利给合作基金管理团队,单个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
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壮大投资基金规模,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加快建设国际化区域金融中心,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区域性现代金融中心的实施意见》(郑政〔2022〕18号)等文件,结合航空港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开展创业投资(含天使投资)、产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业务的私募基金类企业,包括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条企业享受扶持政策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航空港区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已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三)入驻私募基金实缴资本规模不得低于3000万元。入驻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且实际管理资产3000万元(含)以上。
(四)企业投资账户必须在航空港区范围内开立。
(五)规范运营,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异常)机构名单或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第二章资金扶持
第三条落户奖励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私募基金,给予落户资金奖励:
1.创投基金(含天使)。
(1)对公司制创投基金,按首次申请时实缴资本规模给予奖励:对公司制创投基金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元(含)、不足1亿元的,按不超过基金规模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公司制创投基金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含)、不足5亿元的,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750万元;对公司制创投基金实缴资本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合伙制创投基金,按首次申请时实到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对合伙制创投基金管理资金达到1000万元(含)、不足1亿元的,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7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75万元;对合伙制创投基金达到1亿元(含)、不足5亿元的,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2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625万元;对合伙制创投基金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7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私募股权基金。
(1)对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按首次申请时实缴资本规模给予奖励:对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含)、不足5亿元的,按不超过基金规模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实缴资本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实缴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按首次申请时实到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资金达到1亿元(含)、不足5亿元的,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7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875万元;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2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250万元;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7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对新注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首次申请时实际规模达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按其规模0.5‰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实际规模”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在实验区证券经营机构新开立的交易端账户资产规模,包括各类保证金余额、股票市值、金融产品市值等。
(二)落户奖励按照以下标准分阶段予以兑现:企业首次申请奖励时一次性兑现相应奖励总额的10%,其余奖励资金分阶段奖励,即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达到实缴资本(或管理资金)的25%、50%、75%、100%时,分别兑现奖励总额的20%、20%、20%、30%。
(三)由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基金,按政府出资比例相应扣除政府出资部分享受奖励。对同一基金管理企业落户资金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凡享受落户奖励的均按照基金规模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且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需满足投资账户在航空港区的条件。
(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已符合落户奖励条件的创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给予奖励后,又通过增资符合下一档次奖励标准的,按奖励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第四条投资奖励
(一)创投基金(含天使)投资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对航空港区内资产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期限超过2年的,按照直接股权投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400万元。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出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政府出资比例相应降低奖励额度。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或项目,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对航空港区内的企业直接股权投资的资金规模(扣除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出资后)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投资期限超过2年的,按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400万元。
(三)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企业积极引进航空港区外被投资企业。航空港区外被投资企业迁入航空港区的,且迁入企业符合航空港区产业导向的,每推荐一家企业入驻给予基金或基金管理人10万元资金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凡享受投资奖励的均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奖励给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且对同一对象的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1000万元。
第五条产业扶持补助资金
(一)对基金实缴规模超过20%的私募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金融服务净收益及中间业务、投资收益等收益总和的3.5%作为产业扶持资金。
(二)若年度净利润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在本条第(一)项基础上,额外给予最高不超过净利润的8.5%作为产业扶持资金。
(三)企业最多可累计申请此项资金五个年度。
第六条让利激励
为大力支持航空港区私募创投基金创新发展,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航空港区政府性引导基金项目,且项目到期实现收益的,政府出资部分所实现税后收益总额可适当让利于管理团队。基金到期后,通过股东回购、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所持股权时,股权溢价税后收益的50%部分由受益方让利给合作基金管理团队,单个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七条创业投资风险补贴
对符合产业导向、投资合法合规等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可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贴,按其对单个创业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每年度对单个基金管理企业累计风险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其他配套支持
(一)简化入驻流程,构建“一站式”服务体系,由管委会组建专门团队,接受入驻机构委托,免费为入驻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审批等事项。设立“绿色通道”,提供快捷审批服务,确保5-7个工作日内核发工商执照。
(二)对积极投资于航空港区主导产业和项目的优质基金,可申请航空港区政府性引导基金出资。
(三)鼓励在航空港区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与投资基金产业相关的峰会、论坛、路演等活动,经认定可根据活动级别和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活动经费的50%、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补贴。对由航空港区相关职能部门主办或承办的活动给予经费保障。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与现行根据省、市要求出台的区级配套政策及其他区级专项办法适用的对象一致时,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享受奖励的企业未遵守双方协议约定或违反奖励申报要求、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各类行为的,一经查实,需退回已获得的奖补资金。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符合奖励条件的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要求递交申报材料,对通过条件审核的机构,根据预算计划进行拨付。申报数据统计区间为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对原金融扶持政策未兑现完毕(含已经申报、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的机构和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2025年4月2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在航空港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申报主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财政金融局承担。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责编:史健|审核:李震|监审:古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