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大学生庙会兼职坠入无主化粪池溺亡律师称旱厕归属方需担责

“她为了捞手机,没注意到旁边有个被腐朽木板掩盖的化粪池口,一脚踩空就掉了下去。事发地附近只有一个遗弃多年的工地,无人经过,呼救也无人能听到。”回忆起女儿生前遭遇的不幸,贺建(化名)声音哽咽。
化粪池口被腐朽木板掩盖
今年49岁的贺建来自甘肃省庆阳市,他的女儿小贺今年22岁,是外省一所师范学校的大四学生,即将毕业,怀揣着成为一名教师的梦想。
4月2日,小贺在参加当地一处庙会兼职时,因手机掉落旱厕,捡拾过程中不慎坠入化粪池溺亡。然而,多日过去,辖区警方和属地政府仍未明确告知家属化粪池的具体管理归属,索赔问题陷入僵局。
事件回溯
花季女子庙会兼职不幸遇难
据贺建介绍,3月底至4月上旬是当地传统的“三月三”庙会,小贺通过线上兼职中介找到了一份工作,于3月29日开始上班。“她性格自立,大四课业压力较轻,就想利用假期赚些钱补贴家用。”
贺建提到的“三月三”庙会,是庆阳市西峰区传统的小崆峒庙会,会场位于西峰区董志镇。
图上红圈位置为庙会举办地
根据贺建的讲述,4月2日当天,小贺像往常一样前往庙会做兼职,负责为一处游乐设施收取门票。然而,当晚她并未按时回家。贺建报警后,联系了庙会组织方,却始终未能找到人。直到次日傍晚,在警犬协助下,小贺的遗体在庙会东北侧约300米的一个化粪池内被发现。
图为事发地位置示意图
结合现场监控和遗留痕迹,可以初步还原当时的经过:4月2日下午,小贺离开庙会会场前往旱厕如厕,期间手机掉入厕所中。随后,她返回会场借来铁锹,试图自行打捞手机。
事发地为传统旱厕
“后来分析,她在寻找合适位置打捞手机时,绕到厕所后面,未注意到一个用腐朽竹胶板虚掩的深井,一脚踩空掉入其中。”贺建表示,小贺溺亡处为旱厕的化粪池,深度超过2米,井口仅盖着一层约2厘米厚的朽坏竹胶板。由于化粪池周围没有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且附近只有一个废弃工地,导致小贺坠井后无人察觉,最终酿成悲剧。
小贺溺亡处为旱厕的化粪池,有2米多深
小贺的死亡证明书显示,其直接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脏骤停,由溺水和沼气中毒引发。
责任归属争议
警方协调补偿5万元,但家长要求追责
贺建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女儿溺亡已近一个月,公安机关至今未能查清工地及旱厕化粪池的具体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未能给出合理交代。相反,警方试图通过协调庙会组织方和游乐设施负责人支付5万元补偿款的方式息事宁人。
“在镇政府和派出所的协调下,庙会的两位组织方分别承担2万元和1.5万元,游乐设施老板承担剩余1.5万元。但在领取补偿款时,派出所又让我们签署承诺书,表明若对方日后起诉我们,需根据法院判决退还这笔款项。”贺建对此无法接受,“这种‘和稀泥’式的调解方式令人难以信服,我们希望找到真正的责任方,不能让女儿就这样不明不白地离开。”
贺建进一步指出,事发地旁的工地停工多年,归属权模糊不清,成为案件调查中的关键难点。他通过当地12345热线反映情况,但未能获得明确答复。
多方说法分歧
针对此事,各方说法存在较大分歧。董志镇政府表示,事发地一旁的工地属于庆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的项目工程,但海绵办认为该区域归镇政府管辖,与己无关。
记者获取的一段录音显示,董志派出所相关负责人称,案件已调查清楚,排除他杀即可,具体赔偿责任需向法院提起诉讼。
庙会组织方与游乐设施负责人回应
一份《招商委托函》显示,此次庙会由董志镇北门村村民委员会委托甘肃省嘉茂达商贸有限公司负责部分区域招商。嘉茂达公司负责人樊先生表示,庙会实际由两家管理方共同负责,小贺的工作区域属于另一方何先生分管范围,因此他认为自己无责。尽管如此,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樊先生同意支付2万元丧葬费,目前款项暂存于派出所。
另一组织者何先生拒绝接受采访,具体情况需向公安部门了解。
游乐设施负责人马先生则称,小贺并非由他直接雇佣,而是何先生派来监督门票收入的兼职人员。事发当天,小贺去会场外几百米远的地方上厕所,回来时表示手机掉入旱厕,请求借用铁锹打捞,并明确表示无需他人协助。
马先生回忆,小贺拿走铁锹后便再未出现。当晚,接到小贺家人通知后,他们在会场多个厕所进行了搜寻,但均未发现踪迹。直至次日,才得知小贺在远处工地旁的旱厕发生意外。
工地归属争议
西峰区董志镇政府负责人表示,事发地旁的工地为庆阳市海绵办的工程项目,施工方为中铁二十一局。然而,庆阳市海绵办相关负责人否认此说法,称经核查,小贺溺亡地点附近的工地实为原西峰区电力管线改造项目,与海绵工程无关。
海绵办负责人强调,小贺溺亡的化粪池为多年前某招商单位遗留的临时设施,相关赔偿责任应归西峰区政府。此外,庙会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涉及应急管理部门的责任。
对于董志镇政府将责任推给海绵办的行为,该负责人批评称:“这种随意猜想并告知当事人家长的做法极不负责任。”
截至目前,庆阳市西峰区住建局及相关领导尚未对事件作出正式回应。
律师解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活动主办方及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相应职责造成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
赵良善指出,小贺溺亡发生在庙会外,超出庙会举办区域,因此庙会主办方及组织者可能无需承担主要责任。然而,《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工伤需因工作原因所致,而小贺溺亡与其工作内容无关,故不构成工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化粪池作为地下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赵良善呼吁,此事件再次凸显公共场所安全监管的重要性,管理方、施工方及建设方应切实履行职责,杜绝类似悲剧重演。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白仲夏 编辑 荣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