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中财融商资本收警示函 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款

访客 2025-04-24 16:53:38 83422
中财融商资本收警示函 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款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4日讯昨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中财融商(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款的余额...

中财融商资本收警示函 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4日讯昨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中财融商(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款的余额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20%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财融商(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财融商(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款的余额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20%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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