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30年的仲裁法将迎来首次大修,着重完善涉外仲裁制度

仲裁法修订草案于11月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这昭示继2009年、2017年部分修改后,这部施行30年的仲裁法将迎来首次大修。

司法部部长贺荣受国务院委托对修订草案作了说明,贺荣介绍,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截至2024年8月底,全国依法设立282家仲裁委员会,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处理的纠纷涉及金融、电子商务、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为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仲裁工作暴露出涉外制度缺乏、开放包容度不够、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推进新时期仲裁事业改革发展,须对仲裁法全面修订,切实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

本次修订着重对涉外仲裁制度进行了完善。

一、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将现行法“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修改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的仲裁”,使更多案件能够适用“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二、增加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仲裁”制度。针对涉外海事中发生的纠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间的涉外纠纷这两类特定案件,明确当事人除可选择通常适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外,还可选择在境内地点、按照约定仲裁规则、由符合条件人员组成仲裁庭这一特别方式进行仲裁。

三、增设“仲裁地”制度。仲裁地作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约定选择的某个国家或者地区,是确定仲裁程序适用法、证据规则、仲裁裁决的国籍及司法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并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我国仲裁委员会、约定我国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

四、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明确支持我国仲裁委员会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五、支持我国仲裁委员会参与国际投资仲裁。明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投资条约、协定,按照争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

此外,修订草案还就提高仲裁公信力、推进仲裁实践创新作出规定,包括完善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及管理制度,提高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透明度,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规范仲裁员选聘管理,明确司法行政工作职责,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网络仲裁法律效力,增加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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