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吃的米线,平时看的有线电视,家庭使用的天然气,蔬菜批发市场也会涉及垄断?
“施耐德”商标被仿冒混淆攀附商誉,“轻抖”产品“刷粉刷量” 干扰平台流量分配、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技术秘密被侵害等新业态下的不正当竞争应当如何制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紧扣民生福祉,服务新质生产力,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提供司法保障。
在身边的垄断行为
餐饮、数字电视、民用天然气、蔬菜批发等直接关系到民生福祉的民生行业也会发生垄断行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4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就对涉及民生行业中固定商品价格及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搭售商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重要法律问题做出了回应。
其中“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明确了联合抵制交易的认定;“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明确了搭售行为的认定;“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发生的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以及因搭售行为受到的损失的计算;“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依据最新发布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
上述案件的裁判对制止垄断违法行为、指引经营者公平有序竞争、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垄断纠纷均具有参考价值。
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有公司被判决赔付6.4亿元
在发布的“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就对被告的技术秘密侵害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
经法院调查,威某方员工利用在原单位(吉某方)接触、掌握的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申请了12件专利,且威某方推出的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技术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考虑威某方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等因素,对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威某方应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约6.4亿元。
除此之外,最高法还公布了涉及平台数据、传统消费品等线上线下产业领域的3个不正当竞争案件,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以及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重要法律问题。
在“施耐德”仿冒混淆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业标识攀附、仿冒搭车行为严厉打击“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近年来,以仿冒混淆行为为代表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发频发,严重损害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在“轻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有效制止组织虚假“刷粉刷量”、不当获取流量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引导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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