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金融犯罪!金融监管总局四方面修订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

9月6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办法》自9月2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办法》分为总则、案件定义、信息报送、机构处置、监管处置、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原文件共五十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介绍称,《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聚焦防范化解实质性风险。突出金融业务特征,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二是优化案件管理流程。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设置案件管理各环节时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质效。三是强化重大案件处置。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对金融机构各级负责人案件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对重大案件调查、追责问责、案情通报从严要求,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四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指导金融机构制定并有效执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环节管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阻断犯罪链条和风险外溢。

强化重大案件处置

《办法》重新定义了“案件”,原文件将案件类别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办法》称,案件是指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犯所在机构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同时,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所在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按照案件管理。

以及对于案件风险事件,《办法》也要求报告、续报报送要求与案件一致。案件风险事件是指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案件确认标准的有关事件: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犯所在机构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被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调查,但无法确定其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与经营业务有关的。

《办法》还明确了重大案件,满足条件之一即可:涉案业务余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的;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者等同现金的资产)等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且占案发法人机构净资产百分之十(含)以上的;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对于重大案件的处置,《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或者法人总部直接管理人员涉案的,调查组组长由法人总部负责人担任;分支机构发生非重大案件的,调查组组长由其上级机构负责人或者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的,调查组组长由省级机构负责人或者其管理行负责人担任;不属于省级机构或者管理行管理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同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重大案件实施现场督导或者非现场督导,对案情复杂、金额巨大、涉及面广的重大案件,原则上应当实施现场督导。各金融监管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重大案件处置工作的指导,必要时提级查处或者指定异地派出机构查处重大案件。

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

《办法》单设“机构处置”一章,强化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主体责任,包括应当建立与本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本机构的案件管理制度,负责本机构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等工作。

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主体责任,具体承担的职责包括:按规定报送案件、案件风险事件等案件信息;开展涉案业务调查,按规定报送调查报告;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开展追责问责;排查并弥补内部管理漏洞;对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案件,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案件情况;按规定报送案件审结报告;对案件进行通报,重大案件应当开展全员警示教育。

涉案业务调查相关工作主要包括:对涉案人员经办业务进行排查,制定处置方案;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总结案发原因,查找内控管理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挽回损失,依法维护机构和客户权益;提出自查发现案件的认定意见和理由;做好舆情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必要时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维护案发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侦办案件。

不过,在信息报送时间方面,《办法》较原文件有所拉长:

一是,案发机构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属地派出机构和法人总部报告。派出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审核报告内容,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确认报告。原文件均为三个工作日。

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在报送案件报告后六个月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送调查报告。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原文件首次报送案件报告为四个月内,而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办法》还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报送案件报告后一年内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完成案件追责问责,向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送审结报告。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金融机构申请延期报送调查报告的,审结报告报送时限自动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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