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AI生成的图像也有著作权 虚拟形象也属于人格权

8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的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其中4件与人工智能相关,范围涉及AI文生图,AI生成虚拟形象、AI生成声音、AI换脸。典型案例聚焦人工智能发展下,新的商业模式中的人格权与著作权的保护,打破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属于人类创作”的一般观点,并将声音权益、虚拟形象等纳入到了人格权保护的范畴。

AI绘画或将重新定义著作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就一则“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案例做了介绍,这则案例入选了“2024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十个重大影响力事件”“2023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正向、反向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以及随机数种子等操作生成涉案图片后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刘某在百家号发布文章,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图片,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答辩称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被告所发布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且并未用于商业用途。

法院认为,案涉图片的构思与选定体现了李某的智力投入,并且与其他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与独创性,该图画属于应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李某为作者。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并且进行去除署名水印的处理,侵害了李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署名权。

该案打破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属于人类创作”的一般观点,认定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若符合作品的定义,则应被认定为作品。

虚拟形象也属于人格权的保护范畴

赵瑞罡还介绍了一则“AI陪伴”案,明确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包含虚拟形象。这则案例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何某系公众人物,知名度较高。某科技公司在开发运营一款手机记账软件时,创设了何某的“AI陪伴者”形象。用户可以使用何某的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同时软件通过聚类算法,将陪伴者“何某”向其他用户推介该角色。

此外,该科技公司为了使AI角色更加拟人化,还为AI角色提供了“调教”算法机制,使得用户可以在软件中任意设置与“何某”之间的亲密关系,并在对话在设置“爱你”“抱抱”等亲密对话标签,这令AI角色与真实自然人高度关联,容易让用户产生一种与何某真实互动的情感体验。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人格权包含其虚拟形象,该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何某肖像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科技公司未经何某同意,将其姓名、肖像、人格特点、性格特征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虚拟角色上,形成了何某的虚拟形象,并且让用户可以与该角色设置虚拟身份关系,实际上是对包含何某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发布了未经授权AI生成声音、AI“换脸”同样构成侵权的案例,裁判中明确了声音也属于个人利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并且认可了肖像权的“可识别性”不限于面部,而主要集中于自然人的个人生理特征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姜颖说道,自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审理的约22万件案件中,数据产品、数字藏品、人工智能生成物等新型权利客体不断涌现,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数字文旅等新兴产业领域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此外商业模式创新加快,技术应用迭代升级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数字技术,全面融合渗透到传统产业中,不断解构和重塑市场结构和产业形态,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规则引领,鼓励新兴产业创新提质,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不断助力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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