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首次发布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

8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下称《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及项目公司业务实施清单制管理,主要包括正文及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下称“鼓励清单”)、负面清单(下称“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下称“正面清单”)三项附件。《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事实上,早在2023年10月,金融监管总局就印发了《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下称“8号文”),初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范围,列举了鼓励探索发展的重点业务领域,并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以及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禁止性业务领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强化租赁业务发展正向引导,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五篇大文章’,金融监管总局在‘8号文’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通知》,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国家重大战略优化业务规划,调整业务结构,倾斜资源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

据了解,正面清单是在《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租赁物范围基础上,结合前期部分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开展项目公司集成电路融资租赁业务经验成效,增加了集成电路和算力中心设备,以更好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算力基础设施发展。

具体来看,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正面清单包括:航空器(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算力中心设备、集成电路。

鼓励清单则是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将农林牧渔、新能源、医药、船舶和海洋工程等27个产业中的农业机械、风电光伏、光热发电、医药研发、船舶等重要设备和重大技术装备纳入鼓励范围。

《通知》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要按照清单内容,结合实际,完善业务准入相关制度,充分发挥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的导向作用。金融租赁公司每年应当定期向属地金融监管局报告鼓励清单落实情况。对于积极落实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各金融监管局要纳入监管评级考量。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围绕《通知》落实开展下列工作:

一是强化监管引领。将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制度,优化监管评级体系,将金融租赁公司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测和监管评级评价工作。各金融监管局要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督促指导,对落实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及时纠正。

二是鼓励经验交流。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各金融监管局、行业协会加强调查研究,组织金融租赁公司沟通交流,及时总结并反馈良好做法和意见建议,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三是与时俱进做好政策更新。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密切跟踪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变化,及时更新清单内容。

《通知》也显示,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国家政策导向、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和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适时对清单进行更新和调整,并通过金融监管总局网站对外公布。

今年7月发布的《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4)》显示,截至2023年末,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规模达4.18万亿元,同比增长10.49%;租赁资产余额3.97万亿元,同比增长9.27%;2023年,直接租赁业务投放2814.87亿元,同比增长63.39%,占租赁业务投放总额的16.42%,同比上升4.31个百分点。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领域分别新增投放1452.51亿元、5712.33亿元和1233.68亿元,近三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43.40%、75.47%和32.20%,在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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