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开一则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577号建议的答复。对于全国人大代表赵民革提出的拓宽财务公司同业拆借期限、启动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等建议,金融监管总局予以回应。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赵民革建议拓宽财务公司同业拆借期限,由7天延长至3个月。
对此,金融监管总局回应称,同业拆借仅仅是商业银行调剂临时性资金头寸的手段,不能作为长期融入资金的工具。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内部银行”,其功能作用是归集和管理集团及成员单位资金等,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均源于集团内部,各类风险也与集团经营紧密关联。
“近年来,个别财务公司被集团利用沦为对外融资工具,加速产业风险转化成金融风险,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金融监管总局表示,针对反映出的问题,总局引导企业集团进一步明确财务公司内源融资的定位,严格监管财务公司的集团外融资业务,严防财务公司凭借金融牌照在同业市场过度融资。今年4月,总局印发《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再次强调严禁财务公司在同业市场上过度融资、防止其异化为企业集团对外融资的通道和工具。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会同央行持续规范金融机构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继续督导财务公司健全集团风险隔离机制,防范集团不当干预,规范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金融总局在回应中称。
赵民革提出的另一则建议是启动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实际上,早前监管曾允许符合监管要求的财务公司向集团业务产业链的上下游适当延伸金融服务,也支持探索开展相关试点,推进产融对接融合。
业界也曾讨论过其优势。以一家国内知名电器生产企业为例,其在县级以上专卖店达数千量级,注册资本一般不超过50万元,资金短缺会制约其销售扩大和发展。通过提供买方信贷业务,该企业财务公司解决了这些专卖店的资金需求。而且一般大型企业集团的上下游产业链非常庞大,一边是供应链,另一边是销售链,财务公司在中间,把上下游连接起来,企业集团的运行情况就会一目了然。
不过金融监管总局在回复中称,据调查,在财务公司试点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业务期间,有些大型企业集团依托产业链优势地位,一方面将产业链上游企业的结算方式,由原来的现金结算改为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结算或者延期付款方式,另一方面又通过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提供的“一头在外”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服务,向上游企业收取融资利息,形成了一边故意占用上游企业资金,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一边通过财务公司赚取资金利息,增加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两头吃”问题,产生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对此,近年金融监管总局按照相关部署持续引导金融机构回归本源,聚焦主业。原银保监会于2022年10月修订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重塑财务公司行业发展和监管,进一步规范财务公司业务范围,同时在办法配套文件中明确停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业务。今年4月发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财务公司坚守主责主业。
此外,对于赵民革提出的“关于提升境外企业在岸结算便利化水平,引导跨国企业积极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建议,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配合央行、国家外汇局总结现有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经验,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境外企业开展境内结售汇及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政策,不断完善现有跨境资金池功能,持续释放制度红利,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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