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拟将养老金融业务纳入理财公司监管评级重要考虑因素

“目前金融监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理财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拟将养老理财产品等养老金融业务开展情况纳入理财公司监管评级重要考虑因素,并依据监管评级结果对理财公司实施分类监管。”8月16日,金融监管总局网站公开的金融监管总局资管机构监管司答复全国政协委员巩富文有关完善养老理财体系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提案的内容显示。

在该答复中,金融监管总局资管机构监管司还披露了养老理财未来发展的思路:进一步丰富产品形态,增加10年期以上长期限产品供给;鼓励符合条件的理财公司探索提供养老财务规划和顾问咨询服务;将探索研究提升养老理财产品流动性的机制安排;进一步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要求试点理财公司和销售机构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为做好养老理财相关工作,金融监管总局按照“小步慢跑,总体渐进”的工作思路,稳妥有序开展试点。

2021年8月底,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选择“四地四家机构”进行试点;2022年2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将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由“四地四机构”扩展为“十地十机构”。合资理财公司贝莱德建信理财也被纳入试点范围。

同时,金融监管总局将养老理财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理财试点相结合,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理财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截至2024年5月末,6家理财公司23只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金额45亿元,投资者合计41万人。

“总体看,理财公司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试点机构积极探索,居民投资者认购热烈,社会各界反响良好。”金融监管总局资管机构监管司表示,截至2024年5月末,累计发行养老理财产品51只,金额1031亿元,投资者合计47万人,已成为当前我国最主要的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之一。

为促进养老理财产品持续健康发展,巩富文提出了明确养老理财产品准入条件和产品要素、明确养老理财产品转让赎回机制、加强养老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完善养老理财的市场动态评价机制和强化全流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等意见建议。

对于明确养老理财产品准入条件和产品要素方面的建议,金融监管总局资管机构监管司表示,在养老理财产品试点通知中已明确养老理财产品应由纳入试点范围的理财公司发行。商业银行可以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为养老理财产品提供代销和托管等服务。目前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理财公司共11家,均是开业时间较长、投资管理经验相对丰富、母行综合实力较强的理财公司。

对于丰富养老理财产品要素的建议,金融监管总局资管机构监管司表示,已发行的51只养老理财产品中,5年期封闭式理财产品47只,10年期封闭式产品1只,定期开放式产品3只。“下一步,将积极支持试点理财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丰富产品形态,增加10年期以上长期限产品供给。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理财公司探索提供养老财务规划和顾问咨询服务,持续提升养老投资便利度。”

对于养老理财产品转让赎回机制的建议,金融监管总局资管机构监管司表示,为体现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养老理财产品已普遍建立提前赎回机制。投资者罹患重大疾病等情形时,可以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办理提前赎回。“下一步,将探索研究提升养老理财产品流动性的机制安排,满足投资者流动性需求。”

对于完善养老理财的市场动态评价机制的建议,金融监管总局资管机构监管司表示,目前金融监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理财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拟将养老理财产品等养老金融业务开展情况纳入理财公司监管评级重要考虑因素,并依据监管评级结果对理财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对于评级好的理财公司,支持其优先开展综合性、创新试点类业务。同时,持续加强监管,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养老金融市场良好秩序。”

强化全流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建议方面,金融监管总局资管机构监管司表示,将进一步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要求试点理财公司和销售机构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突出提示产品在不同风险条件下的收益结果,完善与投资者利益趋同的收费模式,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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