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晚间,ST永悦(603879.SH)披露了中国证监会向公司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综合“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对ST永悦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三百万元罚款;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零五十万元罚款;对公司财务总监、时任董事会秘书朱水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对公司总经理徐伟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ST永悦于2023年10月11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或是因一份临时公告。2023年8月27日,ST永悦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智能)与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舆畅达)签署《销售合同》,约定向其销售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为3亿元。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上述《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对于上述《补充协议》,公司既未在2023年8月28日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的同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23年9月5日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时予以披露。
而在上市公司被立案几个月后,2024年4月1日,ST永悦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陈翔亦被立案。
ST永悦此次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存在多方面问题,首先是“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证监会指出,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销售合同》涉及总金额为3亿元,占公司2022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8.94%,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的合作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无人机销售合同是双方为了推进后续的融资、产业落地等事项签署的基础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严格取决于《补充协议》约定条件的成就。《补充协议》对《销售合同》的效力产生决定性影响,但公司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和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公司的披露行为未能依法准确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且未能及时通过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具有重大误导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其次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3月18-24日,永悦智能以预付设备款的名义向南京协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协胜)转入2645.70万元,3月18-30日南京协胜陆续将资金全部转至盐城鸿堂;2023年1月20日,永悦智能以支付首期货款的名义向山东鸿图转入985万元;2023年3月14日,永悦科技以支付设备转让款的名义向江苏微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微米)转入3000万元,江苏微米随即将资金通过江苏嘉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于3月14-15日全部转至盐城鸿堂。
证监会指出,以上资金往来均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的上市公司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6630.70万元。其中,2022年3月18日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8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3.36%,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时披露。
同时,永悦科技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6630.70万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分别占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4.88%、5.20%、8.17%。上述占用同时构成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永悦科技未按照规定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在罚款之外,证监会还表示,鉴于陈翔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公司全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规定,决定对陈翔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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