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亿无人机合同引发风波,ST永悦被查出多项问题,投资者维权征集中

8月15日晚间,ST永悦(603879.SH)披露了中国证监会向公司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综合“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对ST永悦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三百万元罚款;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零五十万元罚款;对公司财务总监、时任董事会秘书朱水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对公司总经理徐伟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ST永悦于2023年10月11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或是因一份临时公告。2023年8月27日,ST永悦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智能)与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舆畅达)签署《销售合同》,约定向其销售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为3亿元。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上述《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对于上述《补充协议》,公司既未在2023年8月28日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的同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23年9月5日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时予以披露。

而在上市公司被立案几个月后,2024年4月1日,ST永悦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陈翔亦被立案。

ST永悦此次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存在多方面问题,首先是“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证监会指出,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销售合同》涉及总金额为3亿元,占公司2022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8.94%,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的合作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无人机销售合同是双方为了推进后续的融资、产业落地等事项签署的基础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严格取决于《补充协议》约定条件的成就。《补充协议》对《销售合同》的效力产生决定性影响,但公司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和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公司的披露行为未能依法准确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且未能及时通过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具有重大误导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其次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3月18-24日,永悦智能以预付设备款的名义向南京协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协胜)转入2645.70万元,3月18-30日南京协胜陆续将资金全部转至盐城鸿堂;2023年1月20日,永悦智能以支付首期货款的名义向山东鸿图转入985万元;2023年3月14日,永悦科技以支付设备转让款的名义向江苏微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微米)转入3000万元,江苏微米随即将资金通过江苏嘉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于3月14-15日全部转至盐城鸿堂。

证监会指出,以上资金往来均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的上市公司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6630.70万元。其中,2022年3月18日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8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3.36%,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时披露。

同时,永悦科技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6630.70万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分别占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4.88%、5.20%、8.17%。上述占用同时构成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永悦科技未按照规定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在罚款之外,证监会还表示,鉴于陈翔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公司全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规定,决定对陈翔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ST永悦(603879.SH)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18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3年9月18日收盘时仍持有或者在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10月12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3年10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符合一个区间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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