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信贷尽职免责文件发布:7种情形应免责、7种情形不得免责

8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落实普惠信贷不良容忍度监管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普惠信贷不良容忍度目标。

2023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曾要求,完善差异化监管政策,优化普惠金融监管考核指标和贷款风险权重、不良贷款容忍度等监管制度,健全差异化监管激励体系,引导金融资源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

据了解,此次《通知》是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的修订,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农户等重点领域贷款,细化免责、追责情形,切实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解除敢贷、愿贷的后顾之忧。《通知》即日起生效,前述文件同时废除。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包括分管普惠信贷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普惠信贷业务管理人员、普惠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等。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调查、评议、责任认定、申诉等环节。

《通知》明确,此文件适用于单户授信一千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以及单户授信五百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其他表内外经营性授信业务可参照执行。

《通知》列示了7种应免责情形: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形成不良,且相关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采取措施;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信贷业务,移交前风险已暴露的,后续接管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风险未暴露的,后续接管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等。

7种不得免责情形:弄虚作假,与借款人、中介等内外勾结,包装伪造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授信;明知借款人存在无实际经营、借款用途违规等重大问题,仍办理贷款;在信贷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风险因素;在授信过程中向借款人索取或接受借款人经济利益等;存在主观恶意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借款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尽职评议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不得免责情形。

同时,上级管理人员或所在机构负责人指使、教唆或命令经办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违规办理普惠信贷业务的,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予以严肃追责问责。经办人员明确提出异议的,可酌情对其免责或减责。

《通知》还要求提高尽职免责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实际确定尽职免责工作时限,及时启动尽职免责工作。尽职免责工作启动后,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对于不可抗力等因素直接导致不良的业务、贷款金额较小的业务,应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压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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