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支付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央行将加强对非银支付行业的全链条监管

麻辣财经报道记者 边万莉 杭州报道 7月26日,意见征求稿发布三个月后,《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出台,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表示,“这是继征求意见稿发出后的正式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也为条例落地执行指明了方向。《实施细则》在关键条例解读上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大的变化,这说明央行在依然坚持支付行业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兼顾行业安全和公平的思路,合理地提高了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实施细则》出台后,央行将严格落实《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加强对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全链条监管,提升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更好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起草过程把握三大原则

支付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需求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加快支付领域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支付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2023年12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旨在全面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对支付机构的准入、业务规则、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总体规定。

作为《条例》配套的重要部门规章,《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确保《条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实施,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据了解,《实施细则》共六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支付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和监管权限。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明确支付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管理、分支机构备案等事项。第三章《支付业务规则》,细化支付业务分类方式和新旧分类衔接关系、制度完备性、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等。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规定,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及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行为的处罚权限和措施等。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过渡期安排等。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行政。细化《条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要求,推动行政许可工作依据充分、流程规范、公开透明。优化变更事项审批程序,提升审批效率。二是坚持稳中求进。保持监管工作的延续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明确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设置较为充足的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三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统筹发展与安全,结合市场实际,合理适度提高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引导其回归本源,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水平。

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

与近年来的监管实践相似,《实施细则》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具体看,《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

此前,支付机构被划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三大类。《条例》将业务类型重新调整,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在《实施细则》关于业务类型划分的规定中,将储值账户运营分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和储值账户运营Ⅱ类;支付交易处理分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和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其中,储值账户运营Ⅰ类涵盖原来的互联网支付,或者同时开展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储值账户运营Ⅱ类包括原来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此外,银行卡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Ⅰ类;仅开展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此前,央行支付结算司负责人曾表示,《条例》从资金和信息维度重新划分支付业务。在新的分类方式下,不受新型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等影响,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更好适应支付业务发展需要,落实“功能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业务类型重新调整后,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也将做出对应调整。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不同。为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实施细则》将过渡期设置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支付机构,拟继续从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换发长期有效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施行日较近,为保障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具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实施细则》将其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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